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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 期待最严格执行
  • 作者:王君南    来源: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15/1/6    点击:331

       自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诉讼、按日计罚等措施开始变为现实。2014年12月29日,自然大学(一家公益环保组织)、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联合开展新环保法实施与环境污染案例研讨会,讨论新环保法框架下的环境诉讼和环境维权。

  “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实施,我们也期待最严格的执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表示将以法律实践来迎接新环保法的实施。“新环保法规定民间环保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我们正在酝酿就武汉锅顶山垃圾焚烧污染提起公益诉讼。”王振宇说,选择武汉锅顶山污染案例,在于这个案例在中国的污染事件中具有典型意义。造成污染的垃圾焚烧厂是一个没有经过环评验收的项目,并且长期由一个没有资质的单位运营。该项目曾经因为民间环保组织的介入以及媒体曝光而短暂停工,但是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解决。“这个案件跨越了环保法的新旧更替,我们将以这个案例为‘试金石’,看看在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框架下,会有怎样的变化。”

  新环保法强调公开和参与但“门槛”仍然较高

  “希望锅顶山的案件在2015年能有一个比较好的结局,维护环保法的尊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说,他最早将新环保法定义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但是对于其实施仍然“心里打鼓”,尤其是环保组织代理公益诉讼,目前看来不是太乐观。

  常纪文表示,新环保法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被认为是一大进步。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比较“暧昧”,政府既要监管企业,又要依赖企业提供财政收入来源。引入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是保证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轨道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常纪文认为,虽然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公益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同时给了两个限定条件,即“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无违法记录”,能满足这一条件的环保组织数量非常有限。最高法曾公布的一个数据显示,全国有条件、有资格提出公益诉讼的NGO机构有300多家。常纪文认为其中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而且能够常态化提起诉讼的可能不到30家。“一个公益诉讼成本少则十几万元,多的要上百万元,一般的NGO承受不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河北省内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环保组织只有3家,其中经费最多的一家一年仅有7万元,根本无力提起公益诉讼。

    另外,常纪文对于“无违法记录”的规定比较担心,因为目前尚且没有环保组织“活动法”,那么环保组织在进行维权环境过程中“无法可依”,这反而不利于环保组织开展维权,一旦有了“违法记录”便无法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组织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景是光明的,但是现在还有很多困难。”常纪文说。

  新环保法提供新机遇环保组织如何“接招”

  相较于常纪文的担忧,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则认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公益组织今后的维权中挑战不小,但是机遇也不少。“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许可、损害担责等相关内容对环保组织开展环境诉讼、环境维权有非常好的作用。”

  首先是信息公开,马勇表示,信息公开保障了公众以及环保组织监督、参与、诉讼的知情权。过去有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和相关配套措施,比如2008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等,但是信息公开工作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新环保法的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用了整整一章对信息公开进行规定,其实施效果值得期待。“推动信息公开有法律为依据,还需要环境保护组织通过实践不断推动其落实。”

  其次是行政许可。马勇提出,新环保法对两项重要的审批制度都作出了规定,即排污审批和环评审批,这可以作为环保组织在维权中的有利手段。过去,环评审批和排污审批的乱象比较多,往往数据华丽,现实“骨感”,污染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领域的行政审批成为维权的“抓手”。环保组织在进行维权中可以从信息公开入手,申请公开环评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从中掌握证据、发现问题。

  最后是损害担责制度。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马勇指出,损害担责表现为对私利益的损害担责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担责。针对前者的诉讼一直都可以开展,现在有了公益诉讼,可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且相对于过去环保法笼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新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做了细化的规定,更利于实际操作,这也是环保组织开展维权工作的机遇。

  新环保法为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维权,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机遇,但是环保组织如何“接招”呢?马勇认为,最大的挑战来自于环保组织自身,包括能力是否足够,有没有专业人才,有没有资金渠道支持持续性维权等问题。“环保组织的春天要来了,环保组织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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